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