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八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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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5-27 11:15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协管[2003]07号)收悉。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标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签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付费,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文件及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 通知

  抄 送: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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